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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章程-溫州市湖北商會

            新時代、新楚商、新機遇、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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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章程
            溫州市湖北商會章程
             
            (溫州市湖北商會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溫州市湖北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由在溫州地區從事經商、企業管理或其他相關聯業務的湖北籍人士舉辦的企業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會員之間以及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及法律咨詢,促進會員更好地融入溫州經濟社會,為溫州及湖北兩地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溫州市工商聯為本會的業務指導單位,溫州市民政局為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溫州市車站大道75號金鱗花苑2幢六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溫州市針對外來投資的相關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對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制訂和修改提出建議。
            (二)協助溫州市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做好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工作,維護社會治安,構建和諧社會。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商會的組織領導作用,加強會員之間、會員同政府相關部門之間、商會與其他相關聯商會、協會的聯系與合作。
            (四)為會員提供各種市場信息、就業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經營管理、技術咨詢等服務。
            (五)加強會員與湖北省的聯系,提供湖北的各種投資信息等相關資料。
            (六)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必要時由商會出面與相關部門交涉,以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八)承辦政府部門授權或其它社會團體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實行單位會員制。凡在溫州地區從事經商的湖北籍人士舉辦的企業,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承認本會章程,自愿入會,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 在溫州工商領域有一定影響力的湖北籍人士舉辦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査核實,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自動退會的會員,其會籍自動注銷。會員退出本團體后不得再以會員身份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若干理事組成。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經會長提名,決定(或解除)商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發    展咨詢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經秘書長提名,決定(或解除)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根據情況也可不定期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在理事會閉幕期間,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決定商會的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商會工作,有大局觀念和奉獻精神,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査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凡擔任本會會長,且任期滿一屆及以上的,任期結束后不再擔任本會會長的,商會聘請其為名譽會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一5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至2名。監事會成員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交叉任職,監事會成員行始獨立監督權力。
            第三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有權委派監事長、副監事長出席理事會,監督本會及本會領導成員依照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活動;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的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第三十二條、對本會成員違反團體紀律、損害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會費的收繳及支出進行監督,對捐贈資助財物使用及公示制度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的部門及成員違章及違法行為提出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前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審計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于2013年12月1日經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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